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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被千万软件开发者疏忽的权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打印本页]

作者: xuntian001    时间: 2016-5-20 10:23
标题: 被千万软件开发者疏忽的权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果哪一个软件开发者疏忽了,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远的不说,就说大名鼎鼎的腾讯,2006年10月,腾讯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以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掌中无限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腾讯认为,被告未经许可通过非法的技术手段进入到QQ即时通信系统,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同时,破坏腾讯为保护QQ服务器软件著作权而设置的技术措施,侵犯了腾讯的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虽然平时很少以单独的形态出现在大众面前,但因大众互联网消费的行为都与著作权息息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也被称为最值钱的家当。
    国务院于1991年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指出: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必须具备原创性,同时,必须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非存在于开发者的头脑中。所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据著作权代办机构讯天科技(www.xtidc.cn)工作人员介绍,一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成功,其所有者即拥有该软件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翻译权及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我国软件产业近些年发展迅速,但软件开发人员对软件知识产权的重视还不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第二是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第三可以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第四是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最后是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在法律上著作权视为“无形资产”,企业的无形资产不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在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著作权)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该无形资产(著作权)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得有形资金。
    总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知识产权范畴,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综合考量。一个产品的开发与流通可能会涉及其相关问题。所以,我们要在企业初创起飞前就做好相关的布局。如果企业有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也可以直接找讯天科技(www.xtidc.cn)服务平台,给各位软件开发者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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